打工患上尘肺病 赔偿过低法不容
本报讯 由于车间粉尘污染严重,一对夫妻在此打工期间双双患上了尘肺病,丈夫因此病亡。在镇政府的调解下,他们仅得到了3万余元的赔偿。妻子怒将工厂厂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个不公平的赔偿协议。1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张红与被告刘真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早在2006年,张红及其丈夫来到刘真经营的硅沙厂工作。刘真的硅沙厂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生产期间没有为工人提供防尘措施。张红的丈夫在2009年1月因患尘肺病死亡。期间,张红在工作期间发现自己也患了尘肺病,便到当地镇政府要求政府出面解决自己患尘肺病及丈夫死亡赔偿一事。后经镇政府主持调解,张红与刘真于2009年8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刘真一次性赔偿张红3.2万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2009年10月30日,张红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得知自己患二期尘肺。
2010年7月,张红将刘真告上了法庭,张红认为,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规定,职业病二期尘肺的致残等级为四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之规定,刘真应按其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应赔偿自己及丈夫各196560元。可在镇政府的调解下,刘真仅赔偿自己及丈夫3.2万元,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及其丈夫经济损失究竟是多少,虽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但被告仅赔偿原告及其丈夫3.2万元明显偏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被告利用原告没有经验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应予撤销。(郭小生 张太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