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高空坠落扎伤人窗户破损业主均赔偿
人民法院报郑州1月18日电 一楼业主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碎片扎伤头部,遂将两名楼上窗户有破损的业主告上法庭。今天,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原告高进军住在新郑市和谐家小区一楼。2010年9月25日早晨,他和往常一样在自己的门前散步,突然从楼上掉下了一块玻璃,正好扎在毫无防备的高进军头部,顿时血流不止。
随后,高进军的妻子将他送进了新郑市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了包扎和手术处理,并在医院住院五天,花去医疗费3000元。由于高进军夫妇当时忙于治伤,没留意是谁家玻璃惹的祸。出院后,高进军回去对自己单元楼上下打探,发现楼上业主中二楼高柴妮和四楼王新彩两家窗户有破损。高进军和妻子分别找到高柴妮和王新彩,但两人均声称其玻璃早烂了,不可能砸到他,拒绝进行赔偿。而与高进军一起晨练的业主只是看见玻璃从楼上落下,并未看清具体从何处而来。
无奈之下,高进军将邻居高柴妮和王新彩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各种费用7000元。
新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法官告诉高柴妮和王新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玻璃扎伤受害人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又做了高进军的工作,为邻居和睦相处,让其让步。
在法官的调解下,高柴妮、王新彩各赔偿高进军2000元,高进军撤诉。(左世友 赵梅香)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本案主审法官说,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从客观事实来看,本案只有一个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另外一个则是受了冤枉。对此,法官认为,从法律事实角度,就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性和它的合理性,就是价值的权衡与取舍问题。从本案看,如果让所有被告承担责任,尽管可能会冤枉一部分被告,但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判会加强每一个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因而具有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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