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难见亲生子 母亲争得探视权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的王女士和丈夫离婚近十年来,一直难以见到自己的孩子,为此将丈夫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每月看望孩子两次”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和赵先生于1992年10月结婚,次年生下儿子苗苗。1996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按照当地风俗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一人抚养。离婚后,王女士多次要求看望苗苗,均遭到赵先生的拒绝。赵先生的家人也以“孩子由赵家单独抚养,王女士不再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为由,将苗苗东躲西藏,使这对母子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未能谋面。
伤心不已的王女士最终走进郾城区人民法院,向法官争取探视权。法院判决王女士于每月的第二个周末、第四个周末探望婚生子苗苗,由赵先生提供苗苗的就读学校、住址等基本情况。
编后余思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能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了抚养费就可以不探视子女,也不能说不支付抚养费就不可以探视子女。定期探视子女,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父母离异给儿童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因此,探视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