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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自助游“驴友”死亡赔偿案终审宣判 发起者与参与者给予死者亲属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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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驴友”死亡赔偿案终审宣判 发起者与参与者给予死者亲属适当补偿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583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助游引发的“驴友”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梁某补偿已故“驴友”骆某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诉人各补偿2000元。

    2006年7月7日,上诉人梁某在网上发帖,邀请网友探险旅游,费用实行AA制,每人60元左右。骆某与梁某电话联系后,答应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包括梁某和骆某在内的13名成员到达武鸣县两江镇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一河谷安扎帐篷露营。7月9日早晨,由于连场的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梁某等12名成员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失踪,遂打电话报警。后搜救队在离事发地大约3公里的河谷中找到已经遇难的骆某。

    2006年8月,骆某的父母将梁某及其他11名参与者告上法庭。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6.3万余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梁某不存在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上诉人作为当事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梁某是否营利并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法院二审认为,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订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实行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梁某等人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法院二审认为,骆某在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

    但是,虽然梁某等人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梁某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亲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作者: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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