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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借条后主张剩余债务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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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借条后主张剩余债务未获法院支持
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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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为债权凭证之一,债权人持有借条意味着其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只偿还了借条上的部分债务,但债权人归还了该借条,其是否还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剩余的欠款?若起诉债务人,是否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借条返还的案件。
刘某与陈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由于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15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了一张180万的借条,30万元为利息。其后,在刘某的不断催促下,陈某偿还了150万元本金,而刘某也将借条还给了陈某。后刘某起诉,向陈某主张30万元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首先,借条是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凭证,刘某在将该凭证返还债务人的同时,已经认识到其难以主张剩余权利的后果,且刘某并未主张其返还借条是由于受到了胁迫或者欺诈,故其将该凭证返还债务人的行为,应视为放弃了剩余的债权;其次,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同意偿还30万的利息,即双方并未就剩余债权的偿还重新达成合意;最后,刘某认为其是通过抵押自家的房产协助陈某获得的贷款,自身亦有损失。但其陈述的内容与本案认定缺乏关联,且刘某有权对其享有的债权进行处置。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永州律师咨询热线www.yz148.cn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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