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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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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068

  女子与他人同居数10载后心另有所思,欲与新相好结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现任“丈夫”的同居关系。日前,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原告玉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玉某系都安县永安乡任业村农民。2003年3月,玉某经人介绍与该县三只羊乡见高村的徐某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同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一年之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在外务工期间,玉某与在一起打工的男青年陆家福相处最好,两人相见恨晚,有心结为伉俪,却苦于玉某早已“嫁人”。为此,玉某于2013年5月2日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其与徐方剑的婚姻关系。

  都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起诉人玉某与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2003年6月同居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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