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公司安装的高压线过低致人触电身亡引发纠纷,原告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1552元。
2011年4月19日21时许,钟费志背着电鱼机,手持2.9米电鱼竿与其女婿钟正雄、石仕杰三人一同到村边水沟电鱼,当沿着村边水沟小路往上走至新华乡平源村委楼边变压器旁时,不慎将电鱼竿与变压器外端(10千伏安)高压线相碰,钟费志触电滑下水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19日22:05分宣告电击伤死亡。该案所涉变压器为被告电力公司在十多年前安装,变压器外端至电杆的高压线路与地面路基最小距离为3.36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钟费志是因电鱼竿与变压器外端高压线相碰触电死亡,该事故线路是被告电力公司直供电源,为被告电力公司所安装。被告电力公司及坪源村委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事故线路的产权归属。而自从农网改造后,高压线路均由被告电力公司管护和收益。因此,该事故线路的产权应推定为被告电力公司。被告电力公司在安装该线路时,未按电力安全手册规定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4.5米的规定安装,安装的高压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只有3.36米,对周围人、畜存在高度危险。且安装后对危险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钟费志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电力公司对钟费志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钟费志作为成年人,背着电鱼机,手持2.9米电鱼竿经过高压线,应当知道高压电存在的危险性,因钟费志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触电身亡,是事故的另一原因,对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