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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漏电电死路人 市政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3441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路灯电杆漏电致人触电身亡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玉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卫某某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2012年6月15日21时左右,其与五、六个小伙徒步行走至玉林市苗园路时,被路旁路灯电杆的漏电电击,倒在当天下雨积水而形成的水深约30cm的水坑里,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卫某某系电击后倒入水泊中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卫某某的父亲卫某将玉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及玉林市住建委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玉林市苗园路与城站路交接路口需安装交通信号灯。2011年9月13日,作为项目的采购人即该案被告玉林市市住建委,通过招商投标后,将该项目承包给中标者供应商正川公司施工。2011年11月20日项目竣工。同年12月20日,该项目正式经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玉林市住建委在完成该项目后,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交由被告玉林市政工程处管理和维护,被告玉林市住建委的建设责任因此结束,之后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就由设施产权人被告市政工程处负责,被告玉林市政工程处应对此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市政工程处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卫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市住建委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被告市住建委赔偿。该案中,被告市政工程处对此事故发生损害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根据损害的后果,并结合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玉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5023.65元给原告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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