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市区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一些市民便购买城郊的土地进行建房。近日,因购买城郊土地建房遭村民阻挠的六起民事纠纷案件历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玉州区城西街道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停止对6户11名原告位于玉林市人民西路的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合计555.16M2)的侵权行为,恢复原状。
2010年7月8日,何某安、林某才等6户原告与被告广西玉林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6户原告分别以19万至78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玉林市人民西路占地面积合计为555.16平方米的国有土使用权。该土地位于被告玉州区城西街道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旁边,6户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起先后取得了玉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6户原告也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户原告取得上述三证后,于2011年5月共同出资建好长约380米、高约2米的围墙。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认为何某安等人购买之土地是该组村民共同所有的集体土地,且是历史通道,何某安等人无权建房,遂以高某为首带领10多名村民手持工具强行推倒30多米围墙,并于第二天用石灰从原告的建设用地中间撒出一条长约100米、宽约8米的道路线,此后几天,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村民即用铲车推平道路,并用砂石填平作为道路通行至今,造成6户原告无法建房。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还查明案涉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修建的道路占地原属被告某社区居委会,2002年3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某社区居委会签订《协议书》,某社区居委会将包括案涉道路用地在内的6165平方米土地调换给房地产公司。
玉州区法院认为,何某安等6案原告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在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上开工建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对原告施工活动进行阻止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物权的妨碍,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第10居民小组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主张原告施工土地是其所有并且侵犯其道路通行权,因该土地已由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被原告所购买该土地权属为原告所有,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无权处分,且其未能提供其在原告物权上享有道路通行权的合法性、必要性,另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也规划有其它通行道路并不影响其出行,故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该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依判决被告第10居民小组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某社区第10居民小组不服玉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12年11月22日上诉至玉林市中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