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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短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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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863

  3月21日,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向法庭出具一份电子数据证据,证实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实。该院法官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法析理,促使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1年,原告王某曾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付某拒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还理直气壮地说,原告是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编造了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举证不能,无奈撤诉。

  2013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显示被告与他人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暧昧的短信息内容,用以证明被告有婚外情。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是个人隐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种类之一的规定。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与他人的通话和短信息聊天内容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法官当庭释疑,被告放弃了原先的念头,接受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双方很快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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