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租地的合同纠纷案,依法确定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定金给原告。
2012年2月13日,钟某与被告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公司内的一块8米×10米的土地转让给原告,协议当天原告先交定金3000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交原告,收据注明“钟某交来永久租地定金人民币30000元,备注第二幢8米×10米,2012年2月23日前再交120000元,不按时交120000元的定金不退回。经手人李某。”公司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转让的土地没有约定期限和用途。后来,因无法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钟某认为这样转让土地是违法的,要求纺织公司返还30000元定金,但某纺织有限公司不肯。于是钟某将某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定金30000元给原告。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土地系被告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永久租地”协议,没有约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且是先支付完金额才使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也承认,原告取得土地后,任由被告建住宅或建仓库,实质就是以“租赁土地”的形式达到“转让土地”的目的。因该块土地属禁止转让的工业用地,原、被告这种以“租地”形式达到“转让土地”的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收到原告的定金应予以返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玉林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给原告钟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