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的黄青在车主黄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走黄建自有的摩托车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谭飞受伤。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对自有摩托车管理不善,应与黄青连带赔偿谭飞19424.66元。
黄建与黄青系同村叔侄关系,比邻而居。平时黄建的二轮摩托车和车钥匙随意放在自家,黄青(无摩托车驾驶证)平时如需用车,便径直找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使用,并不需黄建知晓,黄建平时对此种情况从未加以制止。
2012年7月4日,黄青在黄建到外地出差不在家的情况下,私自取得钥匙后驾驶黄建的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原告谭飞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黄青、谭飞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黄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飞无事故责任。谭飞因该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424.66元,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建作为肇事二轮摩托车车主,对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黄青无机动车驾驶证,违章驾车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此并未加以制止,而是对该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黄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黄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黄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黄青连带赔偿谭飞1942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