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正在大学就读的女大学陈某某因已超过十八岁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某某是江苏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年20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随母亲共同生活,陈某某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用由父母两人共同承担。2011年9月,陈某某考入江苏某大学,并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35000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陈某某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2月20日,陈某某以其父陈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陈某某支付大学期间一半的抚养费17500元。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陈某某在大学就读,身体健康,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遂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