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宋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宋女士以侵权为由把肇事大货车车主告上法庭,获赔53807.80元;后又以旅客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出租公司赔偿剩余损失。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10年10月9日,凤阳境内凤淮路上一辆逆行大货车撞上一出租公司的小客车,造成乘车的宋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女士等乘车人无责任。宋女士住院治疗月余,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几万元。
出院后,宋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大货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获赔偿53807.80元。随后,宋女士以未能获赔损失的全部数额为由,又对乘坐的出租车公司提起了违约诉讼。
法庭上,宋女士认为自己与出租公司之间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其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在损失未能得到全部赔偿的情形下,完全有理由起诉承运人。出租公司则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事故侵权人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汽车出租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未能将宋女士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当对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汽运出租公司赔偿宋女士余下损失12201.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