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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遭遇车祸 旅行社依约须担责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360
  退休工人李某通过旅游代理人陈某的介绍跟随旅行团外出旅游,孰料,旅行途中旅行社租用的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后李某向旅行社索要赔偿时被旅行社以李某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应由大巴车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李某便将陈某和旅行社告上法庭。2月2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费用1172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6日,李某等人通过旅游代理人陈某的介绍与河南某旅行有限公司(下称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一份,在旅行社组织下前往四川某名胜景点旅游。2012年4月26日晚,李某等人乘坐旅行社租用的大巴车驶往目的地的途中,因大巴司机杜某疲劳驾驶,致使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翻入路边沟内,并最终导致李某等5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等人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李某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治愈出院。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李某向旅行社索要赔偿时,旅行社以李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应由大巴车所在的运输公司或司机杜某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李某便将陈某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其只是旅游代理人,代理了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的联系,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与被告旅行社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的人身损害即便是交通事故也应当由运输公司或车主承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原因及何时何地发生被告旅行社存有质疑。原告列举的事实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某存在合同关系。事故认定并未认定原告因事故受伤,即使因事故造成也应由车方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既然与原告李某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就有义务保障旅客在旅行活动中的安全。现原告李某参加被告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游,在旅行的过程中,被告旅行社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确保游客安全,造成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7520元。因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其损失的70%,因此被告旅行社须赔偿原告117264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系旅游代理人,只是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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