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章横穿马路,公交司机紧急刹车摔断乘客腕骨。2013年2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起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行人刘云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林医疗费1800元。公交司机曾群因紧急避险措施得当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5日下午5时许,正当公交车司机曾群载客正常行驶至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商贸中心时,行人刘云突然拐弯出现在公交车前方,欲从公路的右侧横穿到左侧,曾群本能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免了撞车事故。但由于巨大的惯性,使毫无思想准备的乘客张林重重地撞在公交车的铁扶手上,造成腕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00多元。事后张林要求曾群、刘云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曾群、刘云两人却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张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曾群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压横穿公路的刘云,在当时,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曾群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无措施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责任。张林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刘云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法律宣讲,被告刘云同意赔偿原告张林1800元,原、被告三方最终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