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伍某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4142.48元。
2011年6月10日上午,原告秦某请施工人员修补地板裂缝时致地板漏水到楼下被告伍某的书房。被告发现漏水天花板下的布艺沙发有点湿,就到楼上原告家开始责骂,随后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原告进行防卫踢了被告一脚。原告被打后,到医院门诊治疗,后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832.48元。原告因就医往返医院共花费交通费30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573.54元。被告伍某应诉后称,原、被告因纠纷引起拉扯打架,双方都有过错;另原告用药清单与病情无关。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应当本着邻里和睦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但其没有理智地处理纠纷,而是责骂并殴打原告,造成了原告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被告责骂和殴打原告会造成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但不致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