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辩称欠款系高利贷 缺乏证据终审被判偿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辩称欠款系高利贷 缺乏证据终审被判偿还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176

  李某曾因借款而先后给张某写下两张欠条,内容载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人民币”,“因本人购房特向张某借款60000元(陆万元整)人民币”,李某均在两张借条落款处签字认可。后张某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

  张某诉称,李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及购房为由找到自己,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5万元,于2010年6月16日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李某在收到款项后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1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于2010年4月玩牌时输钱,就跟张某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每天1000元,因自己未偿还上述款项,故分别于同年4月和6月向张某出具了两张欠条,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6万元。张某实际只借给自己2万元,剩余的9万元都是利息,而且自己已经向张某偿还了2万元,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李某辩称虽然欠条约定两次借款金额共计11万元,但张某实际出借金额仅为2万元,剩余9万元均为高利贷,并且自己已经偿还了2万元欠款。但是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无法否认李某所签借条的真实性,故李某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张某的债权主张证据充分,应当得到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女子醉酒与同学一夜情 怀孕生子后索要抚养费
下一篇:告完侵权诉违约 一次车祸受伤两家赔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