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在楼顶安装太阳能,却被物业公司擅自拆除,武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日前,房山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武先生5000元。
武先生诉称,2010年,其花6500元购买了一套太阳能设施,安装在住宅房顶空闲平台上。安装后的不到5个月期间内,物业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但10月的一天中午,突然擅自派人将其拆除,导致设施报废。武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利益,要求赔偿损失6500元。
物业公司辩称,武先生在买房时签署过业主临时公约,公约规定不允许业主在公共面积上安装太阳能。经过多次沟未果才将其拆除。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认为武先生违规安装太阳能,在要求其拆除未果的情况下,理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擅自派员工将太阳能拆除,属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被损财产的使用期限和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并作出了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