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代肇事雇员支付赔偿金 雇主依法追偿获支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代肇事雇员支付赔偿金 雇主依法追偿获支持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389

  受雇于杨某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运料时将工友胡某轧死后趁乱逃离,雇主杨某替肇事雇员苏某支付了胡某的赔偿金,事后向苏某索要时,苏某以其受雇于杨某,应由杨某赔偿等为由予以拒绝,杨某遂将雇员苏某告上了法庭。2012年12月3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后认定,被告苏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该事故损害7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被告苏某给付原告杨某代为赔偿款13.65万元,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3月份,苏某、胡某等人受雇于同村村民杨某,在杨某承包的郑州某建筑工地打工。同年4月16日11时许,苏某驾驶该工地上一辆机动三轮车运输混泥土时,因操作不慎,将胡某撞倒并碾压致死。事发后,苏某趁乱逃离现场,杨某等人打电话报警后,警方经勘查认定该事故属人身损害事故,不予立案,并要求杨某等人协商解决。后经司法机关多次调解,杨某与胡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胡某亲属各项损失费用19.5万元,苏某没有向胡某的亲属支付赔偿金。杨某代其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多次寻找苏某向其追偿,但苏某一直以他受雇于杨某,该事故应由杨某和该建筑工地的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将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苏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9.5万元。

  庭审中,被告苏某辩称,该事故应由原告和郑州某建筑工地的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案中,被告苏某受雇于原告杨某,在工地上驾车将工友胡某轧死,被告至今未向法庭提交对造成该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的任何证据,而只是辩称该事故应由原告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辩称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确认被告对驾车轧死胡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作为雇主,赔偿死者胡某家属各项损失19.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向被告追索其代偿的赔偿款,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70%为宜,即13.65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价格鉴定书的证明力大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
下一篇:事先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