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生意伙伴,因为对15万元交易款项到底是已供货物的货款还是预付款各执一词,为此闹上了法庭,并历经一审、二审。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安徽某外贸公司与广德某公司之间一直有买卖业务往来。因资金困难,2010年4月,广德某公司向安徽某外贸公司借款15万元,并承诺在以后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后安徽某外贸公司分两次向广德某公司汇款15万元,但广德某公司未按约向安徽某外贸公司发送货物。经多次催要未果,安徽某外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德某公司返还15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安徽某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宣判后,广德某公司不服,以案涉15万元属2009年已供货物的货款为由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安徽某外贸公司与广德某公司间系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广德某公司向安徽外贸公司借款15万元,并承诺该暂借款在以后供货款中抵扣的事实,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现广德某公司主张该15万元系2009年已供货物的货款,但其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关于该15万元系2009年已供货物货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