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酿成二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法院认定,乘客虽是在下车后自己横穿高速公路时发生了车祸,但由于客运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先,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决该客运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近五十万元。 2011年10月12日20时25分许,江苏省盐城市一家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李某驾驶该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15高速公路某路段停车后,让车上的乘员李某、陈某下车,李某、陈某在下车后横穿高速公路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普通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及其怀抱的小孩当场死亡、陈某身受重伤。由于双方协商未成,2012年9月,死者家属将客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客运公司虽不是事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但由于其规反交通管理的法规在高速上下客,该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原因,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