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的一辆投有车辆损失险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并经鉴定后,保险公司却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拒绝赔付。运输公司将其告上法庭时,保险公司又辩称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12月2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无法律依据,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运输公司保险金19128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9628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2010年7月19日,许昌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与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公司一辆某牌号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等七项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27500元。2011年4月9日,某牌号轿车在某高速公路许昌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轿车损坏,后经鉴定该轿车的损失为191280元,运输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当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损数额过高,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运输公司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车损191280元,鉴定费5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为该公司某牌号轿车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有机动车保险合同,现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过高,没有证据证明,认为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