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危机期间,妻子徐某私下将共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其母亲罗某名下,丈夫唐某一怒之下状告丈母娘。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合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夫妻共同共有。
唐某与徐某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27日,徐某向近湖村委会交纳了10000元以购买村仓库,并由当时的村会计卞某出具收据。收据上写明交款人是徐某,但卞某后于徐某所持第三联收据上加了“为母亲罗某代交”这一括号内容。1995年,该仓库在未取得合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被翻建为二间二层及厨房。2009年,徐某以罗某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唐某发现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又两次撤诉,后向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并于2010年10月8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证明书,最终据此提起民事诉讼。
建湖法院认为,在无其他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收据可视为简易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联存根与第三联存根相当于双方保存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合同内容,又因村会计卞某违背会计专业的规定,单改第三联收据,其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遂判决徐某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夫妻共同共有,至于翻建房屋之物权因违章,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