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妻子偷办土地使用权证 丈夫状告丈母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妻子偷办土地使用权证 丈夫状告丈母娘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495

  夫妻感情危机期间,妻子徐某私下将共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其母亲罗某名下,丈夫唐某一怒之下状告丈母娘。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判决合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夫妻共同共有。

  唐某与徐某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27日,徐某向近湖村委会交纳了10000元以购买村仓库,并由当时的村会计卞某出具收据。收据上写明交款人是徐某,但卞某后于徐某所持第三联收据上加了“为母亲罗某代交”这一括号内容。1995年,该仓库在未取得合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被翻建为二间二层及厨房。2009年,徐某以罗某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唐某发现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又两次撤诉,后向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并于2010年10月8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证明书,最终据此提起民事诉讼。

  建湖法院认为,在无其他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收据可视为简易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联存根与第三联存根相当于双方保存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合同内容,又因村会计卞某违背会计专业的规定,单改第三联收据,其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遂判决徐某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夫妻共同共有,至于翻建房屋之物权因违章,不予确认。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诉讼费 无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下一篇:邳州法院宣判首例适用最高法交通事故司解案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