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新疆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逾期交房的损失4530元。
2012年8月,李某将新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8794元。庭审中,被告建筑公司承认逾期交房11个月,但是认为自己不应当赔偿。对于原告提供的房屋认购书中关于手写的违约条款不认可,并当庭提交了一份没有附加违约责任条款的认购书,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但因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际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也应当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款及月息0.531%计算,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