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对73岁的老人郑发(化名)及其妻子阳慧(化名)被他人追讨95万元高额债务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郑发返还原告王简(化名)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王简的其他请求。
今年9月,王简将73岁的郑发及其40出头的妻子阳慧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支付欠款95万元。阳慧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觉得十分惊讶,自己根本不认识王简,却有5张有自己和丈夫签名的欠条在王简手上。
原来,郑发在七八年前背着妻子在外面结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岁的女友王花(化名)。在郑发和王花交往的这段时间里,两人的经济开销很大,郑发在金钱上无法满足王花的要求,就让王花向其他人借钱,再由郑发来还,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简借钱。事后,王花要求郑发签下多张借条,累计金额达到95万元,除了一张15万的欠条郑发以做生意借款为由要求妻子签了名外,其他欠条上妻子的签名都是郑发模仿的。
因为今年生意不好做,郑发觉得妻子比较辛苦,便与王花分手了,于是王花的哥哥便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发及其妻子归还95万元借款。
被起诉后,郑发现在悔不当初,表示自己对于欠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妻子阳慧对其借款确实毫不知情,自己很对不起妻子,恳请此事不要牵连到妻子。
这95万元欠款里面,有30万欠款阳慧以为是丈夫郑发做生意往来的钱,已经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阳慧在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应当认定阳慧和郑发是此笔借款共同借款人。对其他借款,阳慧毫不知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郑发夫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阳慧未签名的四份借条共计80万元为郑发的个人债务。阳慧曾汇给原告30万元,其中一笔15万元应当认定归还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另一笔15万元应抵扣郑发的借款,故郑发尚欠借款本金65万元,为郑发的个人债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