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汽车被他人追尾,后肇事者逃逸,该男子怒而追击,发生你追我赶惊魂一幕,最终该男子撞击上某公司的伸缩门且险些撞上行人,后该公司将两位驾车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伸缩门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车肇事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定追车者与被追者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某银行门前,李先生驾驶黑色“雪佛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张先生驾驶其所有的黑色“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同方向行驶,李先生驾驶的轿车前部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后部接触,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先生驾车驶离,张先生便驾车追赶,其间两车发生多次碰撞且均未停车。行至某公司收缩门处,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右车头蹭到该伸缩门后绕开大门驶离,张先生驾车追赶至该大门处未减速,车头直接与该伸缩门相撞,造成伸缩门被撞坏,一位路人从旁经过险些被张先生的车辆所撞。张先生所驾车辆受损停下,李先生驾车逃离。
2012年3月29日,李先生到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自首,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的违法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认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被撞伸缩门所属公司与二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李先生、张先生共同赔偿伸缩门损失6万元。
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中认定李先生全责,故伸缩门的损 害赔偿事宜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张先生在追车过程中共同造成某公司伸缩门损害,二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先生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张先生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后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系财产损害纠纷而并非交通事故纠纷,两种纠纷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财产损害纠纷认定责任的依据系二人在追赶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李先生的逃逸行为存在过错,张先生的快速追赶行为也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赶行为中置他人的人身财产于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与持续,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最终这一危险也造成了某公司伸缩门的损坏,甚至险些威胁路人的人身安全,故二人应当对某公司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的快速追赶行为对伸缩门的财产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因李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系造成张先生驾车追赶的起因及形成二人前后追赶以致损害他人财产的主要原因;张先生驾车快速追赶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以致未能及时减速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张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但系次要原因。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涉诉财产损害的原因力,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肇事车主逃逸,被肇事车主应当立即报警,且不可盲目驱车快速追赶,以免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否则,追赶者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