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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赔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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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赔偿败诉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185
  近年来,全国已有多起银行存款被盗、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的案件。在绝大多数案例中,银行以储户无法举证其存款是被他人以“克隆卡”在异地取走而败诉。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户银行卡遭盗刷案,法院一审判处银行全额支付储户损失。由于这是宁夏首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负全责案,故备受关注。

  银行卡遭盗刷

  2011年12月4日15时48分,贺兰县个体户马英伏在家里看电视节目,忽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您尾号××××的账户于15时48分完成消费交易,扣除31.8万元,余额8.19万元。”马英伏当即意识到这不是骗局——“因为我清楚我的这张银行卡上总金额是40万。”马英伏在几分钟内就赶到他的银行卡开户行,一查,账户上果真少了31.8万元。他急忙把剩余的8万余元转到另一张卡上并报警。

  通过该支行调阅交易明细单发现,明细单里本应显示交易(消费)场所名称,但这笔交易中交易(消费)场所名称却是一串数字。警方核查发现,就在马英伏转账之后,作案者竟又刷了他的账号,发现已经没钱了才作罢。此外还查实,马英伏这31.8万元是被人在澳门一个商铺刷卡消费掉的。

  据马英伏介绍,他这张卡只是在银川和贺兰使用。事发后他多次找银行交涉,但对方始终称要等警方破案后再说。而由于此案涉及澳门,贺兰县警方在多次查证后也无计可施。

  开户银行被诉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马英伏把银行告上法庭。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银行拒绝了法院的调解。今年9月,贺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时,马英伏及其代理人称,银行卡是在澳门被刷卡消费,但期间马英伏一直在贺兰并未到过澳门,涉案银行卡也未交由他人使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诉请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储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辩称,马英伏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存款被盗的主要原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马英伏应自行承担资金损失;同时,银行已经履行资金兑付义务,不应在额外承担资金兑付责任。只要电子信息记录载明款项由持有密码的人提取,那么应视为该款已正确兑付。本案的疑点是马英伏在银川报案与不法分子在澳门取款消费是在同一天,马英伏认为不可能同一天两地取款,根据经验法则,存在这种可能性。

  银行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马英伏的银行卡于2011年12月4日15时50分30秒在澳门被消费,同日16时29分9秒在香港被查询,马英伏于当日16时45分15秒持卡到银行将卡中剩余存款81973.15元转出,又于当日17时30分到贺兰县公安局报案,这些事实证明马英伏不可能在短短两个小时内持涉案银行卡往返于澳门、香港及宁夏贺兰县3地之间。

  对银行认为马英伏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是存款被盗的主要原因,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马英伏故意向案外人泄露密码致使涉案银行卡被消费的事实,只能认定为不法分子通过其他方式窃取所得,因此银行的该项规定实际上是免除其银行责任而间接加重储户责任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规定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贺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赔偿马英伏储蓄存款318915.95元及利息487元,合计319402.95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但就在马英伏案发生时,贺兰县一名姓郑的老师也遇到了银行卡遭盗刷的案子,郑老师在贺兰县农行办理的银行卡上的29万多元,被他人在湖南长沙金色家族店消费。

  -案意点击

  从全国已判的多起银行存款被盗、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例中,银行以储户无法举证其存款是被他人以“克隆卡”在异地取走而败诉。

  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银行卡被盗取事件频频发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亟待提高防伪认证技术。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国内银行卡绝大部分使用的是磁条卡,从物理特性上看,磁条卡天然具有信息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专家认为,其实发行金融IC卡完全可以防止盗刷,几年前开始,芯片卡的普及便被提上日程,并有银行试点发行,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大面积推广,正是银行业的不作为才导致银行卡频遭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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