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车相撞导致一车中的乘客受伤,在交警未处理的情况下,肇事双方移动车辆致使案发现场被毁,交警无法进行责任认定。2012年11月2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双方连带赔偿受伤乘客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邝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摩托车倒地后导致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与邝某都未报警,也未保护好现场,而是一起将原告方春红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交警部门无法对该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方某计算,其因此次事故受伤损失共计4万余元。由于两被告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其无法得到赔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与邝某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形态与痕迹遭到破坏,导致事故责任不能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因被告刘某与被告邝某共同的过错造成,对原告方某构成共同侵权,因已无法区分两被告的事故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方春红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因而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