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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为离婚签协议盲目冲动 想后悔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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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签协议盲目冲动 想后悔得不到法院支持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228
      与结婚相比,在离婚的时候,大多数都比较冲动甚至是不计后果。特别是在签离婚协议时,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不管对方提什么要求都答应,最终只能是开个空头支票。当被对方告上法庭后,原以为通过离婚可以得到解脱的,没想到结果却被套上了一根绳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就因为男方没有及时兑现给予女方补偿的承诺,被女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让男方真切地尝到了一次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苦果。

  协议离婚

  耿芮和高强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06年5月结婚。2007年10月,自从耿芮怀孕后,高强就让她辞去了工作,在家专心养胎,直到生下女儿后也没有再去找工作。对此,耿芮感到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可是,当有一天耿芮发现高强把他们卖房子结余的35万元炒股亏了,而高强时常又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时,加上有的朋友说高强在外有女人还赌博等等传闻,耿芮的精神终于崩溃了。在一次次和高强大吵大闹而高强又没有多少收敛的情况下,耿芮不得已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在耿芮回娘家的一段时间里,高强的父母没有劝说两人和好的话,而听邻居说,在他们两人不在家的时候,有不少人来砸他们家的门,嚷着让他们还钱,这让耿芮十分伤心,同时也萌生了要和高强离婚的想法。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同意以一种和平的方式离婚,而高强也觉得亏欠了耿芮母女俩,在表示同意离婚的同时,要给耿芮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每月五日前给予女方抚养费2000元,直至把孩子抚养到18岁成人,男方分担孩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不得低于总费用的50%。男方每月探视不少于一次,探视之前应与女方联系;三是离婚后,属于男方的财产如男方经手的债权42万元(包括利息)、个人的衣物等归男方所有,除以上男方财产外的剩余所有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四是男方自愿补偿女方贰拾伍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最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在修改处加按了手印。

  2011年7月4日,耿芮和高强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宣布双方离婚正式生效。离婚后,高强陆续向耿芮支付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孩子抚养费等部分款项,而对协议中约定自愿补偿耿芮的25万元,也仅仅支付了其中的16000元,尚有234000元没有支付。

  麻烦不断

  高强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结婚时双方父母买房、装修、置办家产等花了不少钱,而耿芮自从怀孕后就辞去了工作,所以高强和耿芮结婚后除了卖了一套房子外,并没有积攒多少钱。离婚后,高强没有地方住,只能暂时住在他母亲家。他母亲家那边虽然还有一套房子,但那房子对外出租了,再说没有他父母的同意,他也不可能把那个房子卖了给耿芮25万元。7月离婚,11月就要给女方25万元,这对于高强来说,内心感到很纠结。但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接着更加闹心的事接连不断,让当初盲目冲动草率签离婚协议的高强吃尽了苦头。

  就在离婚后一个星期左右,高强母亲到幼儿园门口看孩子,正好与耿芮和耿芮的母亲相遇,几人话不投机就厮打了起来。当时,耿芮的母亲抱着孩子,耿芮和前婆婆捉对厮杀。结果,高强母亲把耿芮按在地下,耿芮的眼睛被打伤,高强的母亲也被耿芮掀翻在地,脸被摔破了并造成轻微脑震荡,住院半个多月。在双方混战期间, 110、120都赶到了现场,把双方都送进了医院。在医院里,高强那才是一个里外不是人,当时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那也只有高强他自己才能体会到。从那以后,高强再也没有和耿芮联系。按照耿芮的说法,就是高强没有探视过孩子,甚至没给小孩打过一个电话,也没问过孩子的事。

  2011年10月29日,耿芮表哥带人到高强的单位找高强,问他给耿芮的25万元怎么办。高强看到火候不对,恰好当时单位发年终奖,高强东拼西凑弄了个16000元给了耿芮的表哥,耿芮表哥也给高强写了收条,这事总算才过去。

  婚是离了,但总这样麻烦不断也不是办法。为此,高强想直接和耿芮进行一次沟通。在他一再表示承认给耿芮25万元的补偿承诺后,耿芮才同意和高强好好谈一次。但在见面后,高强说每个月都往邮政卡里打700-1000元不等时,耿芮就说那连小孩的生活费都不够。高强说,我每个月都往你的银行卡上打钱,还有1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对此,耿芮均认为高强给孩子的生活费是理所应当的,并认为高强不管不过问孩子,对孩子不关心,加上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不利,要求高强尽快兑现承诺,把25万元还给她。最后,双方因为对25万元何时兑现谈不拢而不欢而散。

  自讨苦吃

  2012年5月7日,耿芮一纸诉状将高强告上法庭。耿芮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1年7月4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两套房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另补偿原告25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3.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高强辩称,耿芮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俩的婚房,面积140平方。目前,房子由原告带着女儿和她父母一起居住,而她把她父母的房子租了出去,每月租金800元。在离婚前,我们还有个10万元的债权放在朋友那没有提及,一个月是1500元利息。既然她父母搬来和她一起住,房租800元,她每个月还有1500元的利息收入,这些钱足够照顾女儿的生活费了。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我糊涂,而且考虑对女儿的照顾,才在协议中加上给她25万元的补偿,事后我是后悔的。

  结完婚后,她只上了一年班,从她怀孕到孩子三岁,这个家一直都是我支撑起来的,加上两边父母都帮忙,她父母工资少多出点力,我父母工资高多出点钱。我们婚后所有的财产要算上我父母给的,80%都是我的。我现在每个月收入只有2500元,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的,但显失公平,目前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我希望法庭能保障我有个吃住的地方,至于欠她的钱我会还,但我现在确实没有钱,没办法只能从每月的工资里扣。

  耿芮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是自愿,特别是被告虽然在陈述中说了很多理由,但是那些理由都不足以推翻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原告25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如男方到期不付清款项,男方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原告对本案涉案的数额曾经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也是想将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的钱款而没有支付,还找了那么多的托词,说明被告缺少最基本的诚信,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将23.4万元支付给原告。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所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虽然表示该协议显示公平但未主张撤销。因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补偿款的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对该条款确定的内容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此前已经支付的16000元,被告应将剩余的234000元补偿款向原告支付。

  2012年10月25日,法庭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向原告耿芮约定的补偿款234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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