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中学生小文(化名)在上体育课时,跑跳中头部突然被一支飞来的标枪掷中,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将学校及投掷标枪的同校同学小利(化名)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万余元。顺义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小文共计3万余元。
小文称:他和小利都是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二人都在学校操场内上体育课。小文正在跑步时,头部突遭小利投掷来的标枪伤害。经鉴定,小文脑外伤后遗留边缘智力、轻度记忆障碍,综合评定构成十级伤残。故起诉要求小利及所在中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中学辩称:当日下午,小文所在班级上体育课。老师带领学生做完准备活动后,安排包括小利在内的一部分学生去器材室拿器材,并叮嘱了安全事项。小利在拿标枪的过程中,看前面没人,将一只标枪就往前一投。正好小文走到这边被扎伤。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对小文进行慰问和帮助。学校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小利辩称:小文当时没有跑步,而是与小利班里的同学追逐打闹。在上课期间,小利的老师和小文的老师均不在操场上,脱离工作岗位,是学校的过错之一。体育课上准备器材的事项不是学生所做的范围。老师安排学生去做,自己脱岗,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小利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小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中学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综合案情,某中学将标枪做为篮球运动的标杆,体育设备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老师指示学生取体育器材而不在场监督,亦存在管理疏忽,且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故某中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小文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投掷标枪时应当预见行为的危险性;但小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小文受伤,故小利之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案情,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小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被告小利之监护人赔偿原告小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