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老父私自涂改土地证 儿子诉无效被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老父私自涂改土地证 儿子诉无效被驳回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212
  因不满儿子不孝顺自己和老伴,80多岁的老父亲将儿子宅基地土地证上的名字涂改成自己的名字。得知此事的儿子一怒之下将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涂改行为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49岁的齐郝(化名)与其八旬老父齐宏(化名)是昌平区某村村民,齐家在村里共有两块宅基地,一块由齐宏和老伴使用,另一块则在齐郝爷爷去世后由齐郝使用。父子俩虽然同住一村,但十多年都无来往。上世纪90年代初,原昌平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当时的确权和逐级审批,1998年11月,原昌平县政府经过测量为齐郝核发了土地证,并一直存放在村委会,由其进行保存和管理。由于县政府测量土地时,父亲齐宏并不在村里,因此在得知齐郝所用宅基地被登记为儿子的名字后,一直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父亲气愤之下,竟到村委会要求更改土地使用者。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便私自将土地证上土地使用者一栏的“齐郝”涂改为“齐宏”。

  原告齐郝诉称: 2012年8月,他将土地证从村委会取出时,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被改成了父亲齐宏的名字。齐郝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证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自行涂改应属无效,况且父亲在本村已有另有一处宅基地。

  被告昌平县政府辩称,涉案宅基地土地证确已核发给齐郝,齐郝反映其持有的土地证被涂改虽是事实,但涂改行为并非自己所为,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耄耋之年的老父亲齐宏参加了诉讼。对法官的询问,他含泪诉说十多年来儿子的种种不孝行为:“我与儿子齐郝一直住在同一村,但齐郝不孝,十几年来一直对我和老伴不闻不问,甚至一次都未进来家门。诉争宅基地是我的祖遗产,如今我还健在,这宅基地就应该是我的,我不愿将它给这不孝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明确表示涉案宅基地为原告齐郝所有,而土地使用证被涂改为的行为是有人私自篡改,并非被告所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双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飞来标枪扎伤头 中学生获赔3万元
下一篇:救助基金代无名氏诉请死亡赔偿金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