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儿子不孝顺自己和老伴,80多岁的老父亲将儿子宅基地土地证上的名字涂改成自己的名字。得知此事的儿子一怒之下将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涂改行为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49岁的齐郝(化名)与其八旬老父齐宏(化名)是昌平区某村村民,齐家在村里共有两块宅基地,一块由齐宏和老伴使用,另一块则在齐郝爷爷去世后由齐郝使用。父子俩虽然同住一村,但十多年都无来往。上世纪90年代初,原昌平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当时的确权和逐级审批,1998年11月,原昌平县政府经过测量为齐郝核发了土地证,并一直存放在村委会,由其进行保存和管理。由于县政府测量土地时,父亲齐宏并不在村里,因此在得知齐郝所用宅基地被登记为儿子的名字后,一直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父亲气愤之下,竟到村委会要求更改土地使用者。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便私自将土地证上土地使用者一栏的“齐郝”涂改为“齐宏”。
原告齐郝诉称: 2012年8月,他将土地证从村委会取出时,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被改成了父亲齐宏的名字。齐郝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证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自行涂改应属无效,况且父亲在本村已有另有一处宅基地。
被告昌平县政府辩称,涉案宅基地土地证确已核发给齐郝,齐郝反映其持有的土地证被涂改虽是事实,但涂改行为并非自己所为,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耄耋之年的老父亲齐宏参加了诉讼。对法官的询问,他含泪诉说十多年来儿子的种种不孝行为:“我与儿子齐郝一直住在同一村,但齐郝不孝,十几年来一直对我和老伴不闻不问,甚至一次都未进来家门。诉争宅基地是我的祖遗产,如今我还健在,这宅基地就应该是我的,我不愿将它给这不孝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明确表示涉案宅基地为原告齐郝所有,而土地使用证被涂改为的行为是有人私自篡改,并非被告所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双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条链接: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