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正在更新之中……
站内留言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救助基金代无名氏诉请死亡赔偿金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救助基金代无名氏诉请死亡赔偿金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250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从快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庭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1时50分,被告唐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李家铺乡利兴村在与相对来车会车时,将坐卧在道路上的一无名男子撞倒,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与该男子负事故同等责任。当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尸启事,并在常德日报予以刊登,至今无人前来认尸。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期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被告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一男子死亡,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系该男子的赔偿权利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10 000元,全部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在伤害事故中死亡的,行使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限定为死者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和死者近亲属。本案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无权就本案受害男子死亡提起民事诉讼向本案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且原告的法定职责亦不包括代替受害男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故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老父私自涂改土地证 儿子诉无效被驳回
下一篇: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无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