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业主廖某的申请,判令被申请人安乡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廖某人民币178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
廖某为安乡县深柳镇xxxx小区的业主,于2012年8月31日向该院申请支付令。廖某说明安乡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自己所在小区的原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被申请人服务期间,廖某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1年12月18日。201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廖某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带走申请人已经预交,但尚未给申请人等业主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申请人及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其交涉,被申请人拒不退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物业费178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安乡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廖某人民币1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