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因不满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结果,遂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姚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律师彭某、李某为原告全权代理其与兰某的离婚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彭律师、李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到北海、合浦、防城港、恭城、平乐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多项证据。在法院就原告与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有严重失职和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后,先后到北海、合浦、防城港、恭城、平乐等地取证,得到有关证据,已经勤勉地履行了受托人的尽职调查义务,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并不存在严重失职和过失。原告认为被告的代理和执业过程严重失职和过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遂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故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