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卖假货构成欺诈,刘先生将某知名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并赔偿一倍货款。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百货公司提出刘先生“知假买假”的抗辩主张,支持刘先生“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于2011年初花30余万元在百货公司购得一把紫砂壶。售货人员告知刘先生该壶为名家所制,购物小票和发票上均写明商品名称为“何某紫砂壶”。
此后,刘先生发现该壶并非何某所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百货公司退款并赔偿一倍的货款。百货公司则辩称,刘先生在购壶时存在拍照等取证行为,买壶后随即找人鉴定,其系“知假买假”,故百货公司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百货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一审法院判令百货公司赔偿刘先生因购买紫砂壶及维护自身权益所受经济损失,并判令其增加赔偿该壶价款的一倍,合法有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