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死“无名氏”行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对死者作了赔偿。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赔,为此,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10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斌11万元;在车损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费700元。
今年40岁的陈斌(化名)系中型厢式货车车主,2010年7月22日,陈斌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份保险合同,且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2011年5月8日晚上,陈斌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县迎宾大道东之星门口公路时,将突然横过公路的无名氏(男,约40岁)撞伤,经武警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同年5月,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认定:原告陈斌、无名氏在此次事故中过错相当,均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斌先后支付了车辆安检费200元、死者的抢救费6200元、拖尸费等合计121200元,同年11月7日,第三人南昌县救助委收到了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转交的陈斌支付的该起事故的赔偿金110000元。此后,陈斌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斌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二份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交强险额度内向第三人支付了11万元赔偿款,第三人作为财政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款,保护无名氏的继承人合法权益,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据此,原告在支付了11万元赔偿金且花费10000元抢救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后,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并无不妥,原告所主张的被保险车辆维修费1200元,经被告定损为1000元,扣除300元的免赔部分后,由被告予以理赔。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