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一处新建商品房后,赵某便雇人进行装修,不曾想装修没几天却发现房屋地面不均匀下沉、地砖面层多处翘起。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另有原因,赵某与卖家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卖家某公司赔偿赵某房屋修复费用8.9万余元。
去年5月14日,赵某以390万余元的价格从某公司处购得了该公司建设用途为商服的商品房一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和房屋。同年8月8日,赵某便开始雇人装修起房屋希望尽快使用,可没想到装修开始没几天,赵某发现在对房屋铺设地面砖、粉刷墙壁过程中房屋地面出现下沉、地砖面层多处出现翘起等现象,装修无法进行下去。
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另有原因,赵某找到了某公司,但因就此事不能达成一致,事情没有解决,赵某只好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赵某与某公司协商,双方就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方案共同选定南京某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评估。今年1月3日,某鉴定公司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房屋系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回填土未夯实,导致地面不均匀下沉,并造成相应位置混凝土板下沉、变形,进而导致地面砖局部翘起。并提出了修复方案。随后,双方又均同意以上述鉴定结论为基础并共同选定徐州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3月26日,徐州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房屋修复费用为8.9万余元,其中室内部分为4.9万余元,室外部分为4万余元。
房屋受损原因找到了,房屋修复费用也得到了答案,但问题却没有解决,某公司只对室内部分的装修费用予以认可,不愿对室外部分进行赔偿,理由为,其与赵某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去年8月30日,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而赵某却在8月8日提前擅自进行装修,且将位于室外的属于公共部分的消防通道也进行装修,所以对室外装修部分的扩大损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法院认为,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关于某公司主张因赵某擅自使用房屋,提前进行装修才扩大了损失,因此对室外装修部分的扩大损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占有房屋并进行装修,且赵某提供了某公司工作人员于去年5月14日所写的“承诺书”予以证明系经过某公司同意并交付房屋钥匙后才进行装修,而某公司对此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某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赵某对于室外消防通道进行装修的行为,系基于商业经营场所整体化装修的合理需要,并非不合理的扩大装修范围,且该装修行为亦是以对某公司所售房屋质量的信赖为前提,故某公司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赵某室外装修部分的损失,应属于赵某的合理损失,某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由某公司赔偿赵某房屋修复费用8.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