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起债“玩失踪”,公告后迫于压力总算出现,却提出以店内货物冲抵债务想法。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理此案,一审判令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偿还本息101836.42元,并承担2377元的案件受理费;其保证人贺某对二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击碎了二被告借“失踪”不想还款的美梦。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10日,二被告因进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贷款,双方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13.8‰;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放款日为起算日;同时对借款人迟延支付应还款项,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终止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债务等事项做了约定。二被告请贺某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2年3月7日,原告向二被告发放10万元贷款,2012年4月16日,二被告在第一期贷款到期未还时,原告发现二被告已离家出走。至此,二被告已欠原告借款本息达101836.4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徐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判决后可以其店内货物抵债。而保证人贺某则以原告发放贷款未尽到审查、提示义务、履行期未满等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贺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因进货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截至2012年4月17日,二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01836.42元。二被告离家出走,拖欠贷款不还,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贺某自愿为二被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在约定的保证期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