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致性功能障碍 肇事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齐某在行走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齐某多处构成伤残,并致性功能障碍。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齐某获赔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9年2月10日,李某驾驶出租车与行走的齐某相撞,造成齐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不负事故责任。齐某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齐某伤势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六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并需后续治疗费65000元。因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齐某将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车辆承租人曹某、登记车主某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胡某及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齐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齐某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同时因性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现可用相关药物治疗,一般治疗半年后视效果确定是否继续治疗,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员李某系车辆承租人曹某雇请的驾驶员,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李某与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李某追偿。本起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某出租车公司与实际车主胡某具有过错,两被告不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考虑到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给齐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特别巨大,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齐某近26万元,曹某赔偿齐某1.1万余元,李某对曹某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