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池未设警示标志淹死人担责
2012年4月,杨一夫妇在耕地上挖了一个长、宽约3米×4米,深约2.5米的水坑想用以蓄水浇地,殊不知却淹死人,为此导致了兄弟间的一场纠纷。杨二以杨一夫妇所挖水坑未设置任何安全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导致其女杨小二掉入水坑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杨一夫妇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杨二称,2012年5月18日下午五点多钟其12岁的女儿杨小二不慎掉入杨一夫妇所挖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一夫妇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9196.3元。
杨一夫妇辩称,第一,杨小二死亡原因未体现出来,无鉴定证明是溺水身亡的。第二,杨二亦在旁边挖了一个水坑,他女儿杨小二是在哪个水坑溺水死亡的事实不清。故不予赔偿。
此外,在杨小二死亡的第二天即5月19日,杨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杨一承认杨小二是在其挖的水坑中淹死的,并于18日晚给了800元让村干部转交给杨二料理后事。
法院审理认为,杨二之女杨小二不慎掉入杨一夫妇所挖的水坑中溺水身亡,杨二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对其女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杨一夫妇在耕地上挖坑蓄水浇地,由于该水坑坡度较陡,周围无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属危险设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杨小二之死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一夫妇赔偿杨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8034.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