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车辆合法驾驶员,停车立于车边时被撞身亡,是否能获得本车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车外司机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家属获得保险公司的双份交强险赔偿共计2.2万元。
2011年5月16日,熊某将所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停放在长沙市嘉业物流停车坪内后,下车站立在车旁,恰遇邹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停车坪内转弯,重型货车右侧与熊能斌身体相挂后,又与停放在该车的被保险车辆相撞,将熊某挤压在两车之间,造成熊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熊某家属等五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对死者熊能斌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死者是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属于受害人的范畴。五原告认为,死者虽系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员,但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下车站立在车外,身份已发生转化,属于受害人的范畴,理应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熊某虽是本车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时,熊某已下车站立在车旁,此时已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属于车外人员。据此认定死者熊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交强险中受害人的范畴,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又因保险车辆为牵引车和挂车组成,牵引车与挂车均需办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牵引车、挂车两份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向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