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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必须移交物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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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必须移交物业用房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一小区业委会,因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被告拒不移交相关场所及材料而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区业委会诉称,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07年,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同年,新的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场所、设施,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影响了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业委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另物业公司移交相关场所及设施的对象是新的物业公司而非业委会;其公司已于2007年7月停止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已由新物业公司取得,现在不具备向原告移交的权利及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2007年6月业委会经过了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后被告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交接协议,就图纸资料进行了交接,新物业公司业已入驻。但因前期开发遗留问题,被告未移交水、电、物业用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法官释法: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委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并同时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但在实际移交过程中,需注意查清小区相关场所的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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