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非儿戏
成都一违反者受到司法拘留处罚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非儿戏,2011年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违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乘坐飞机违反“限高令”被司法拘留在成都地区尚属首次。
2002年6月,秦娟的配偶刘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发放贷款22万元,但刘先生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至2010年1月20日,刘先生连续4期贷款未归还,累计32期未按时还款,欠银行借款本金14万余元。银行将刘先生和秦娟起诉至锦江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责令刘先生、秦娟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14万余元并赔偿贷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刘先生、秦娟仍然不履行义务,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春节前,锦江法院结合全市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集中打击抗执拒执行为专项活动”,对所有未结案件和案结事未了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排查,对于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尤其是针对经营状况较好、收入较高可能进行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均向其单位负责人或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秦娟一直拒不履行义务,锦江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明确其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以下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和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春节后,锦江法院接到举报并查实,被执行人秦娟在收到《限制高消费令》后仍然违反该令,于2011年2月3日乘坐从广州到成都的飞机。对此,锦江法院在今天向秦娟发出《拘留决定书》,对秦娟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秦娟在收到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后非常后悔:“我没有认真看限高令,不知道会那么严重”,并表示会积极还款。
(贺晓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