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学生小王在骑车上学的途中因自行车损坏不幸摔倒受伤,小王的父亲将自行车的销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商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小王终于拿到了5000元赔偿款。
2010年6月15日清晨6时许,在宜兴某中学就读的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上学,谁知,途中自行车前叉突然向后弯曲变形,导致小王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手小指骨折、面部及手部多处擦伤,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
小王的父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行车是导致儿子受伤的罪魁祸首,于是将销售涉案自行车的销售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6万元。
在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无奈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小王的父亲撤回了起诉,不久后又将自行车销售商张某、批发商李某及天津某自行车厂家一同再次诉至法院。
案件再次到承办法官手中,面对不同的被告,法官的办案思路仍是调解为先,希望能将此案和谐解决。在以前几次调解的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向原、被告展开了说理释法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批发商李某和天津某自行车厂家一次性赔偿小王损失5000元。(吴远慧)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以利于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此外,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先固定损害事实和原因,便于日后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