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侯女士在某超市茶叶柜台花180元购买了一斤茶叶。该柜台系超市出租的柜台,但店内未予明示。当时,售货员给侯女士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上面盖着某商贸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拿着茶叶回到家后,侯女士发现茶叶发票上的财务专用章上标明的单位名称与某超市不一致。
侯女士说,她于次日拿着发票来到超市,要求超市做出解释。但超市推脱说,卖茶叶的柜台是个体经营者兰某租赁的,并让她与兰某协商解决问题。但侯女士认为,被告超市在此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为其退货,并退还货款180元,且应再给付其赔偿金180元。
然而被告超市的代理人却表示,侯女士是在承租超市柜台的兰某处购买的茶叶,兰某与超市签有协议,产生责任与超市无关,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果: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为侯女士退货,并双倍赔偿其损失。
点评: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之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被告未标明原告购买商品的柜台是租赁柜台。租赁柜台亦未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为原告出具票据,其行为属欺诈行为。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要求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以原告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一倍为宜。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