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工伤事故】
┝ 工伤事故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借贷纠纷】
┝ 借贷纠纷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
【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
【消费保护】
┝ 消费保护
【土地纠纷】
┝ 土地纠纷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保险纠纷】
┝ 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分手后强索“青春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储蓄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夫瞒婚前换肾史 妻诉离婚被准许
 典当管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 为讨租金锁房门 造成损失应担责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为讨租金锁房门 造成损失应担责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2081

 

    1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责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锁门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余元。

    马先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自谋生计相中了一处待租的铺面,经与房主协商,对铺面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开了一间食杂店。2007年11月15日在交了1500元定金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二年,每年1月28日及6月1日前预交半年房租5400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因资金周转等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此后双方就租赁问题发生争议,3月23日,房主用两把大锁将铺面锁了起来,使得马先生无法使用,为此马先生于3月28日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改造费、物品、食品、冷鲜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却锁住房门,即便是原告交租金迟延,被告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故被告应承担锁门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房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高  晋)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浴室洗澡溺水身亡 老板有错相应赔偿
下一篇:女儿溺亡 离异丈夫向妻要精神赔偿 父母同悲 责任分担只弥补财产损失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