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施工时摔死 屋主承担相应责任
一名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死亡,4月17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屋主对装修工的死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99万元。 2005年11月初,装修工凌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农某的住宅楼进行内墙腻子粉粉刷工作。李某、农某负责提供腻子粉原料,施工工具、施工脚手架由凌某负责提供。双方约定,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
当月13日中午,凌某对楼房第六层施工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坠落到地面当场死亡。凌某家属与李某、农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凌某与李某、农某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凌某自行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造成自己坠落死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农某任由凌某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凌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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