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强索“青春损失费”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道外区人民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1996年,曲某和陈某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曲某感到无法处下去,2002年6月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说:“分手可以,但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无奈之下,曲某出具了欠条:“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今年2月,陈某因曲某始终拒绝付钱,一纸诉状将曲某告到道外法院。
道外法院认为,陈某出具的欠条中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贾晋璇 桂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