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学术论文】
┝ 学术论文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房产事务】
┝ 房产事务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人身伤害】
┝ 人身伤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免费咨询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提供房产、工商登记、身份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民事诉讼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代为书写法律文书;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中“等”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中“等”的解释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768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关于“等”的范围的界定,争议颇多。

  有观点认为,“等”的存在加大了条文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司法操作。笔者认为,上述条文仅是刑法制定中惯用的立法表达技术,其规范结构为:两个以上典型事例十替代性表示类型十上位概念。其中“等”所替代的事项与上位概念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尽管其涵义相对不确定,但由于其所指代的事项与上位概念相连接,因而形成相对确定的语意域而不能无限扩张,当然受到上位概念特定语境的制约。而“等”与其前面明确列举的具体事项之间则存在并列关系,受到前面已明确列举的具体事项之性质的制约。“等”后的上位概念从总体方向上限制了类型性替代语词“等”的涵义,而其前明确列举的事项则从具体特性上规制“等”的范围,这种双重制约机制有效防止了将类型性替代语词“等”的范围任意类推现象的发生。

  在此有必要提及法律解释中的同类解释规则,即如果条文在明确列举了若干同类情况后紧跟着诸如“等”、“其他”之类的总括性词语,那么该总括性词语的外延仅限于与前面明确列举的事项同类而非类似的情况,更不能类推到不同类事实,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开放性构成要件的制约机能。盗窃、诈骗、抢夺和敲诈勒索四种违法行为都是针对财产而实施,显然是想通过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侵财性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目的。上述四种侵财行为,足以表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因而,如果作为被组织者的未成年人实施了非侵财性的故意伤害、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注射毒品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都不能被解释到“等”的涵义中。

  尽管行为人具有侵财目的,但立法仍将其规定在刑法典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主要目的显然是处罚组织行为,此时,具有人身侵害性的组织行为与罚金刑的设置好像并不对称。其实,因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上游违法行为中,不仅包含了行为人的侵财目的,而且还要求这种侵财目的外化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故,刑罚配置中罚金刑的设置是由上游违法行为中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侵财目的所决定的。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最高法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下一篇: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